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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卡未激活,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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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意外保险卡,也称意外保险卡式保单,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属于卡单型保险,支持互联网在线激活、查询、出单,非常适合忙碌的年轻一族。那么,意外保险卡未激活,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呢?

  意外保险卡,也称意外保险卡式保单,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属于卡单型保险,支持互联网在线激活、查询、出单,非常适合忙碌的年轻一族。那么,意外保险卡未激活,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呢?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意外保险卡未激活,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

  原告:刘某(系杜某之妻)

  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岳某,保险公司业务员。

  原告刘某与被告保险公司、岳某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原告丈夫意外伤害保险金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6日19时许,原告的丈夫杜某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车上乘员郭某)沿峡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桃阳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郭某受伤,农用三轮车损坏,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杜某从2014年至2017年连续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于2017年6月10日到期,2017年6月16日杜某在宽限期内续保,保险合同号为:2017140800847781XXXXXX,投保1份,险种名称为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认可2017年6月16日杜某与我司订立的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也认可杜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2.杜某虽购买了保险,但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保险卡进行激活,保险合同尚未生效。3.杜某无证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法律明确禁止行为,我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4.杜某的死亡时间在保险费缴纳时间前还是后无法核实。5.杜某的投保时间在该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规定的宽限期内。

  被告岳某辩称,我作为保险公司乡下业务员十年有余,我代客户向公司交纳保费,领卡并激活。杜某连续4年在我公司投保意外险。2017年6月15日下午我亲自去杜某家拿的保费50元,于2017年6月16日早晨坐车来保险公司领取卡,中午11点多将包括杜某保险卡在内的卡都激活,下午6点多原告打电话告我杜某出事受伤了,询问保险卡是否激活,我说激活了。于2017年6月17日早杜某死亡。后我将此事上报公司,保险公司及晋中市分公司均同意理赔,但山西省公司不同意理赔,理由为保险卡激活未过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意外保险卡二份、保险公司情况说明一份、保险公司法定继承人告知表及委托授权书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和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及《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超量最终领用发放凭证,被告均有异议。该证据可证明被告岳某领卡时间,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的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受理单,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3.岳某情况说明一份,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激活卡时间前后矛盾。被告岳某当庭认可情况说明为本人所写,激活卡时间是因笔误造成,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本院认定的事实是:2017年6月16日19时许,原告的丈夫杜某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车上乘员郭某)沿峡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桃阳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郭某受伤,农用三轮车损坏,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杜某从2014年至2017年连续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于2017年6月10日到期,2017年6月15日杜某把保费交由被告保险公司乡下业务员岳某,于2017年6月16日岳某代杜某在投保宽限期内办理续保,险种名称为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保险金额1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保险卡激活是由谁负责。2.缴纳保险费是在杜某死亡前还是死亡后。3.被告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原告,应赔多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杜某已把保费交由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岳某让其代向保险公司交费领取保险卡,故无论保险卡是否激活,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保险单约定采用的《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七条的内容: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也承认杜某在保险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事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系杜某无证驾驶、操作不当造成的。其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拒赔事由,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某意外伤害保险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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